律师解析:
1、
财产保全担保金额不是等额
担保,担保数额一般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但可能造成损失的,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追回相应担保。
2、在一定的条件下,
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
财产保全的,法院裁定保全后,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责令申请保全人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的百分之三十;申请保全的财产系争议标的的,担保数额不超过争议标的价值的百分之三十。
利害关系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财产保全期间,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不足以赔偿可能给被保全人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追加相应的担保;拒不追加的,可以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