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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担任保证人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时间:2026.02.24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963人
律师解析:
国家机关一般不能当保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宗教团体等也不行。
这些主体因自身性质或职能,没能力或不符合规定提供保证
比如学校当保证人会影响公益事业,损害公共利益
处理保证法律事务时,要准确判断主体资格,避免保证合同无效。

案情回顾:

小胡向小许借款,小何表示愿意提供保证。但小何是一所学校的负责人,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小胡与小许签订借款合同后,小何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之后小胡未能按时还款,小许要求小何承担保证责任,小何却称自己作为学校负责人,不能担任保证人,保证合同应属无效。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不得担任保证人,小何所在学校属于此类。
2、小何作为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因主体不适格可能被认定无效。
3、小许若要维护自身权益,需证明小何知晓其学校性质仍愿意提供保证,或证明小何有其他符合规定的保证资格,否则难以要求小何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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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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