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国家机关一般不能当保
证人,除非经国务院批准为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像学校、幼儿园、
医疗机构、宗教团体等也不行。
这些主体因自身性质或职能,没能力或不符合规定提供
保证。
比如学校当保证人会影响公益事业,损害
公共利益。
处理保证法律事务时,要准确判断主体资格,避免
保证合同无效。
案情回顾:小胡向小许借款,小何表示愿意提供保证。但小何是一所学校的负责人,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小胡与小许签订
借款合同后,小何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之后小胡未能按时还款,小许要求小何承担
保证责任,小何却称自己作为学校负责人,不能担任保证人,保证合同应属无效。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不得担任保证人,小何所在学校属于此类。
2、小何作为保证人签订的保证合同,因
主体不适格可能被认定无效。
3、小许若要维护自身权益,需证明小何知晓其学校性质仍愿意提供保证,或证明小何有其他符合规定的保证资格,否则难以要求小何承
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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