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非法采矿罪和
盗窃罪都是
故意犯罪,在
构成要件和实务特征等方面存在如下区别:(一)客体不同。非法采矿罪的客体是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制度。尽管
物权法第四十六条、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矿产资源(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却几乎没有法律
法规提出非法采矿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且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是次要客体。关于盗窃罪的客体,有人认为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也有人认为是占有,或二者之一即可。
行为人盗窃他人盗得的财物(不考虑数额),也构成盗窃罪,与他人对盗得的财物不享有所有权无关。可见,盗窃罪的客体是占有,而不是财产所有权。(二)客观方面不同。(1)实行行为有无秘密性不同。非法采矿行为不可避免地需要使用机器设备、运载工具,其外观和正常的采矿作业一样,往往有持续性、长期性,不一定有秘密性,外界往往无从判断某个采矿行为是否非法。盗窃行为往往徒手便可实施,使用工具也很常见。(2)
犯罪对象不同。非法采矿的对象往往是金属矿石、煤、石膏、河砂、鹅卵石、高岭土、地下水等;河道清淤、疏浚、沉管作业等会产生河砂、鹅卵石等废弃物,亦属于
刑法上的“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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