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
赵璐,投资经济学硕士研究生,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不动产业务中心主任。国际注册高级私人财富管理师(SPWM)、国际注册高级家族财管管理师、交易并购师。 曾经多年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敬业、精进、专注、负责。执业以来投入于婚姻家事、民商事纠纷以及家族房产财富规划业务领域,多年来为企业提供全方位多维度的专业高端的法律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诚信的法律服务。执业期间办理了多起婚姻家事、民商事诉讼案件,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 办案理念:品德为上、修身先行、专业高效、诚信为本。始终坚持追求真理、明辨是非的职业操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执业准则。 专业方向:婚姻家事、房产纠纷、继承纠纷、劳动纠纷、民间借贷、财产损害、建筑工程、债权债务、商事合同、刑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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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相关法规中明确指出,当事人因达成解除婚姻关系之合意而签署的离婚协议中所附带的赠与条款,在达成协议后的一年内均有能力提出变更或撤销该条款的请求;同时,对于赠与行为中的赠与人而言,他在所赠与的标的财产产生权利转移效力之前有权撤回自己给予的赠与承诺。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一般不能随便撤销,因为这些条款往往和离婚以及财产分配有关,属于非独立的赠与行为。如果没有欺骗、威胁等法定情节,一般不能撤销。不过,如果对方有隐瞒、转移等侵吞财产的行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新分割财产。

在处理离婚时,夫妻双方将房产赠予未成年子女是一种常见的财产分配方式。然而,这种决定通常是不可撤销的。因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就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综合协议,它不仅包含了财产的分配,还涉及到人身依附和道德责任。将房产赠予未成年子女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他们的未来,体现了父母的责任和关爱。因此,这种赠与行为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应该轻易被反悔或撤销。

赠与合同中规定不可撤销的条款无法律效力。根据法律规定,赠与人有权在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包括未公证或道义性质的赠与。赠与人可随时撤回赠予,但需注意,若已办理权利转移手续,如房产过户,则不可撤销。因此,赠与合同中的不可撤销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法规,赠与合同可随时撤销,但须在合同成立、赠品所有权未转移且非公益性质、未公证的情况下。赠与人虽有撤销权,但行使需符合法律规定和特定条件,故赠与协议并非随意可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