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惠诚(青岛)律师事务所
纪蓉蓉律师,1981年出生,执业16年,合伙人律师,任律所部门主任。2012年被评为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公共法律中心人民调解员,青岛市律师协会调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委员,市南区听证员。曾获多面锦旗,受到客户一致好评。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建设工程、强制执行。 服务宗旨:法为天,民为基,诚为本,德为先。守望正义,忠于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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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后财产约定协议书》只要符合特定条件就具备法律效力。那就是双方必须是自愿平等约定的,协议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能损害公共利益、国家集体及第三方权益,也不能违背道德习俗。这样的约定可以明确婚姻期间所获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限等事宜。

中国《民法典》规定婚姻期间所得财产(工资、奖金、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为夫妻共有,继承或赠与财产除特定情形外亦归双方。个人财产包括婚前财产、人身伤害赔偿、遗嘱或赠与合同指定给一方的财产及个人生活物品。夫妻可自行约定财产归属,书面协议优先,未明示则按法律规定处理。财产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债务偿还遵循各自的财产约定。

夫妻可依法对婚前及婚后财产进行所有权约定,书面形式至关重要。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民法典规定处理:婚姻期间所得工资、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视为共有财产;婚前财产、个人投资收益、人身伤害赔偿等属于个人所有。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界限分明,确保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约定财产制度优先,能体现夫妻自愿,优于法定制度。在无明确协议时,法定制度是备选。约定需约束双方,对外有对抗第三方和法律效力,有效对抗第三方的约定才具法律效力;否则,对第三方无效。

夫妻在共同财产上享有平等权利,日常家用处置具法律约束力。处置超出日常的财产需双方书面同意,否则擅自处置可能导致追索。善意第三方购得房产并完成登记,原所有人难以追回。但如造成经济损失,离婚时受损方有权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