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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内容是什么?

时间:2024.09.20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851人
律师解析:
1、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2)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3)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4)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5)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6)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2、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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