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
北京京师(天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律师协会会员。 擅长的专业类型:1、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租赁、物业、承揽等) 2、侵权损害赔偿纠纷 (如工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等) 4、互联网侵权案件(主播侵权违约案件、名誉权侵权)。 承办多次典型案例,擅长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具有夯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够从客户的实际情况出发,快速找到案件症结点,在庞杂的法律规定中理清法律关系,给予最优的解决方案。多次主办并解决疑难复杂案例,如网络主播违约案件,员工上班首日受伤认定工伤案件,涉及某大型企业的物业合同纠纷案件,患者回家后死亡未尸检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某析产案件中因被告失踪需要公告送达未果,最终找到被告并更换管辖法院获得满意的结果,本人擅长在疑难复杂的案件中,转换思路,找到最优解决途径最终胜诉并解决问题。 熟悉企业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能够根据企业所在行业法律法规,分析并解决企业所面临的内外法律合规风险。同时在处理企业涉诉案件中,能够快速抓住问题关键点以及企业经营法律合规痛点,为企业的健康经营保驾护航。 同时为企业排忧解难解决困境,曾服务过医疗、通信、化工企业等企业,善于把行业经验和法律知识相结合解决企业用户问题, 总之,通过本人承办的案例,本人积累了丰富的诉讼及法律服务经验,能够很好的解决委托人的诉求,本人遵循“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职业理念,服务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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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不是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无效与合同缔约过失责任不是同一概念。

我国民法典规定,在虚假订约、故意隐瞒关键信息或违背诚信原则的情况下,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赔偿范围通常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如合同成本、违约导致的损失及机会丧失。精确计量需具体分析案件,通常以实际的直接经济损失为赔偿依据。

缔约过失责任在法律框架内针对契约无效情况,当行为人在谈判初期蓄意误导、隐瞒关键信息或提供虚假情报,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契约未达成时产生。这类责任源于对合同谈判诚信义务的违反,即使最终未能签订契约,行为人仍需对此负责。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本质特性上,前者基于合同违约,后者则是缔约过程中的过失。产生节点上,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履行阶段,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出现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在担当形式上,两者也有所不同。补偿涵盖范围方面,违约责任通常涵盖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损失,而缔约过失责任则主要补偿信赖利益损失。尽管缔约过失行为不一定会导致整个合同失效,但如果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对方有权提出索赔要求。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显著:前者基于法律规定,源于先合同义务,保护信赖利益,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赔偿损失是唯一形式;后者则基于双方协议,源于生效合同,保障实际履行权益,采用严格责任理念,责任形式多元,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