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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一方强行把财产拿走如何算

时间:2024.10.19 标签: 婚姻家庭 离婚 阅读:1481人
律师解析:
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提起。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
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起请求。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起诉。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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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丽玉律师

福建尚谋律师事务所

吴丽玉律师,法学学士,从事律师行业多年,专注于交通事故、婚姻家事、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办案经验丰富,值得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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