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房产证没有办下来并不影响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与生效。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
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
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
依法登记权属证书只是物权变动的权利要件,而不是买卖生效要件,在尚未取得
产权的情况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债权行为,不是物权行为,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就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
也就是说双方
签订合同后,由于房屋不能办理
过户手续,房屋的物权并未发生变动,不能对抗双方之外的第三人;但在双方之间,债权已经成立,双方都受到相关条款的约束,其后的取得产权证书、
协助过户等行为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不能达到上述目的,购买方可依法要求违约方继续
履行合同,承担
违约责任或者退还
购房款并
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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