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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单方面解除的情况有什么

时间:2024.02.21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终止 阅读:1436人
律师解析:
单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是:
1、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的解除事由发生;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经催告后仍未履行;
4、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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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0年,是一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及团队担任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审计厅、长春市国资委、长春市规划局等行政机关;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新城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南部开发区支行等金融保险企业;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吉林有限公司等通信企业,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远洋地产、力旺地产、保利地产、吉林省盛荣药业有限公司、吉林省吴太药业有限公司、吉恩镍业、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欧亚集团、国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邦纪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龙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锦源泰达(厦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吉林省车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吉林省信用融资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及多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 2015年3月,被评为“全省法律援助先进集体” 2015年4月,在实施“五大工程”助推民营经济发展法律服务活动中被吉林省司法厅授予“优秀团队”荣誉称号 2017年7月,被吉林省律师协会委员会评选为“先进党组织” 此外,我所现已被评为: “AAA级信用等级律师事务所” “宣传贯彻仲裁法协作单位” “吉林省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站” 李国强 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学历:华东政法大学 本科 专业方向:刑事辩护、民商事、金融、 保险、行政诉讼等。 主要业绩: 办理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及长春市南关区发展和改革局招商引资、中小企业孵化器诉讼及非诉案件; 吉林省达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力旺·荣禧”(九台区卡伦湖地段) 项目开发全程法律服务; 办理吉林省恒威涂装设备保洁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华晨集团、华晨宝马、华晨金杯多起诉讼案件; 办理新城控股长春绿园吾悦广场业主群体性房地产纠纷等; 2014年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 张薷心 吉林国隆律师事务所 二级合伙人 专职律师 学历:长春工业大学 本科 专业方向: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等民商事诉讼及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等。 主要业绩: 秉承“客户至上”之理念,长期致力于刑法、公司法、劳动法等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专注于各种刑事案件辩护,企业风险防控,代理各类民商事诉讼案件,广泛涉足劳动人事、合同纠纷、婚姻家事、民间借贷等领域具备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处理技巧。 从业以来,曾做成功过多起无罪辩护(检察院不予起诉),曾为吉林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长春市光音的故事酒吧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对合同审查、法律文书撰写业务及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具有较强的预判力和防范能力,具备专业的企业法律服务类业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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