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
刘妍俏律师,上海汉盛(大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多年,熟悉各类公文、文本的书写;具有较强的表达和沟通能力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擅长房产、婚姻家事、刑事、交通事故、劳动争议以及各类经济、合同纠纷等民商刑案件;有着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秉着“先做人再办案,受人之托 忠人之事”的理念,处理了数百件的案子内容,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评价和认可
咨询该律师
关于土地租赁合同解除后地上附着物赔偿事宜的探讨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关于“地面上附着之物”的概念。它泛指所有在土地之上建造的建筑物(例如平房、楼房以及它们的附属结构)、构筑物(例如水塔、水井以及桥梁等等)和确定于地面之上的物品(例如花草树木、铺设的电缆等等)的总称。

租赁合同期满后,若屋内有物品该如何处置在房屋租赁合同终止之后,针对添附物品的处理方法应遵循以下原则:若承租人未经出租方明确许可擅自决定添加附加物品,那么承租人必须承担将这些物品移除的责任,如果无法完全移除,则出租人无需对此做出任何经济补偿。然而,若承租人在未征得出租方同意的情况下,主动对租赁房产进行了改造或增添其他设施,那么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有状态,或者向其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纠纷的专业咨询方案解析在出租房退租的过程中产生的纷争,可以采取下列具体措施去加以化解:首先,进行调解解决。众所周知,我国国内的基层民众组织如村民委员会以及居民委员会等均已建立了专门的人民调节委员会,我们完全可以寻求这些机构的帮助,透过调解手段去妥善处理争议。

根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之有关规定,当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更时,并不影响该租赁合同的有效性。同时,此租赁合同对于买卖之后的受让方亦产生法律约束力。若出租人出售租赁房产,应在出售前合理期限内尽到充分的通知义务,给予承租人以同等条件下优先于他人购买的法定权益;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房屋按份共有人主张其优先购买权或出租人将房屋出售予近亲之人等情形,则不受上述规则限制。

房屋租赁提前终止合同中违约金的处理策略1. 对违约金的规制需在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基础上进行实施,且最高金额不得超出因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实际损失的比例上限30%。2. 若双方并未就违约金事宜进行约定,则应依据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至终止之日止的租金收益损失数额进行赔偿计算。所谓违约金,即是根据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或由法律直接设定,当其中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约定款项的一种经济责任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