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的三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抵扣;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应在一书开具之日起180日内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此管理办法的,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未在规定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
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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