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变更是在不改变主体而使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现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合同变更的效力在于使原合同的内容发生变化......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但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合同生效应当符合以下实质条件:一、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自......
合同当事人不享有确认合同无效的法定权利,只有人民法院有权确认合同是否有效。因此确认合同无效,必须向法院起诉。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不应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而合同经确认......
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
吴楠律师,毕业于常州大学,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会员。吴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司法实践经验丰富,恪守律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自从业以来一直专注于民商事纠纷、劳动工伤争议、交通医疗事故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各类合同纠纷等传统法律服务领域,擅长民商事经济纠纷及婚姻家庭纠纷等多个领域。执业以来,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理论水准和法律实务操作水平,并一直致力于法律服务方式的创新与改进,力求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法律服务,始终秉承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以客户的满意为自己的最高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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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是纠纷解决的四种方式。协商以实力为基础,简洁快捷;调解借助第三方推动理解;仲裁由机构公正裁决,一裁终局;诉讼为最终权威机制,维护权益。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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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预售合同效力的判断问题,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首先,若出卖方在签署房屋预售合同时尚未获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书,那么这一行为应被视为无效法律行为。其次,如果在诉讼程序启动之前,出卖方成功获取了房屋预售许可证书,那么此时我们就可以将该份房屋预售合同判定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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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通常具备法律效力。然而,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合同时未能获得相应的预售许可证明,则此份合同应被判定为无效。但若在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该房地产开发商已经成功获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那么这份合同便可视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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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影纪录作为视觉和听觉材料的一部分,被视为证据的其中一种形式。然而,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录影记录容易遭到裁剪、修改或伪造。因此,在录制过程中,需要首先明确自身的身份以及录制的具体时间,同时也需精心设计引导或提示对方陈述其身份的措辞,从而增强证据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