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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的损失具体有哪些

信赖利益的损失具体有哪些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5-25 16:00:05 已帮助250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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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利益的损失具体有哪些
信赖利益,又称为预期利益,它是指基于对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的合理信赖而蒙受的损失。
其中主要包括两大方面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一类是指在确保满足合约要求与实际履行过程中所付出的各项费用支出;
另二类则是指由于合同缔结过程中的疏忽大意而导致合同最终宣告无效、被修改或者被撤销,从而引发的实际经济损失,例如因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等各类合同相关费用。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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