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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债权人应向谁追偿?

时间:2025.05.17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1004人
律师解析:
1.股东未实缴出资抽逃出资起诉股东;
2.公司财产与股东混同的,起诉股东;
3.未依法清算即注销,起诉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4.清算程序存在瑕疵且由清算人导致,起诉清算组;
5.注销时对公司债务承担做过承诺的股东、第三人或清算组成员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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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涛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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