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时,财务负责人责任依具体情况判定。
若遵守
法规和章程且无违规,一般不用担责。
2.若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为私利损害公司利益,需
赔偿公司损失。
3.若财务
造假、隐匿或销毁会计凭证等妨碍
清算,会被追究
行政责任,构成
犯罪将追
刑责。
4.若提前转移、分配财产协助逃债,要承担返还财产等
民事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公司
经营不善面临破产。清算过程中,有人发现小朱在任职期间,为谋取私利与供应商勾结抬高采购价格,损害了公司利益。同时,还存在隐匿部分会计凭证的情况,妨碍了正常清算。此外,小朱还提前将公司部分财产转移至自己控制的账户。公司其他股东认为小朱应承担责任,小朱则称自己
无责,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为谋取私利与供应商勾结抬高采购价格的行为,违反了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对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
2、小朱隐匿会计凭证妨碍清算的行为,可能会被追究行政责任,若该行为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被追究
刑事责任。
3、小朱提前转移公司财产的行为,属于协助公司利用
破产逃债,需承担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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