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京师(太原)律师事务所
刘瑾律师,资深诉讼律师,9年(2016年至今)民商事领域执业经验,精通诉讼全流程管理,擅长庭审对抗与执行方案设计,熟练运用类案检索、可视化图表等工具提升案件说服力,精准提炼核心法律关系,依托扎实的法律功底与资源整合能力,实现客户权益最大化。 办案风格:严谨务实、逻辑清晰,注重诉讼策略与执行效果结合,胜诉率与回款率表现突出。 执业理念:以客户需求为导向,坚持“风险预判-方案定制-高效执行”全流程服务,累计代理案件300+件,涉案金额超5亿元。 专业领域深耕: 资产清收:擅长贷款、合同欠款清收,累计为金融机构/企业回收资产超3亿元。 婚姻家事:代理离婚财产分割、继承纠纷案件100+件,调解成功率超80%。 劳动争议与交通事故:熟悉赔偿标准与裁判规则,代理案件平均缩短处理周期30%。 政企法律顾问经验:服务客户涵盖政府部门、央企、国企、行业协会及大型企业,擅长合规风控、合同审查与纠纷化解。 代表案例 某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清收系列案:代理300+起案件,综合回款率95%。 中粮饲料(茂名)某分公司欠款清收案:1个月内完成证据链梳理,成功追回欠款近千万元。 某大型国企合同纠纷案:突破合同相对性锁定关键证据,避免企业损失近亿元。 婚姻家事争议案:通过调解实现高净值客户元财产无争议分割,全程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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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债的从属性权利,随债权产生、转移和消灭;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目标在于保障债权完整无损,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行使代位权时,需满足债务人债权到期,但债权人债权未到期也可依法行使,只要满足特定条件。代位权成立的关键是债务人未积极履行到期债权,避免对债权人造成不利影响。若债务人债权未到期,则不涉及合理行使或滞后行使权力,也不会损害债权人利益,故不构成代位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未能有效保护自身债权时,债权人有权代替行使债务人对第三方(次债务人)的权益。要行使此权,须满足五个条件:1)债权债务关系合法;2)债务人有向第三方主张债权的权利,非专属;3)债务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4)债务人放弃或不行使导致债权人债权受威胁;5)债权人收益不超过原债权总额。

署名权的法律效力双向作用:一方面,赋予债权方权力,使其能从行使署名权的收益中直接获益;另一方面,对债务人构成约束,一旦得知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债务人须避免妨碍该权利,包括放弃权益或采取可能损害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为,以保障债权的有效实施。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影响自身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有权申请司法介入,以自身名义行使债务人未尽权利,保护到期债权,但仅限于债务本身的专属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