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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持股份但公司已关闭债务该怎么办

秦** 辽宁-营口 公司债务咨询 2026.01.01 10:39:13 387人阅读

法人代持股份但公司已关闭债务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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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持股份时,公司关闭后的债务处理需根据具体情况判定责任归属。

1.公司依法完成清算并注销的,以公司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余债务无需股东承担。这是因为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以自身财产对外承担责任,清算注销后法人主体资格消灭,股东无需额外担责。

2.代持协议对债务分担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无约定时,名义股东可能需对外承担责任,承担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名义股东作为工商登记的股东,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债权人可向其主张权利,名义股东履行责任后可依据实际出资情况向隐名股东追索。

3.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若相关主体在注销时承诺承担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其清偿。未经清算注销会导致公司债务未妥善处理,承诺担责的主体需履行相应清偿义务。

法人作为代持人,应先核查公司清算流程是否合法、代持协议是否有债务相关约定,再结合法律规定和协议内容处理债务问题。

2026-01-01 15:0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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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程序的,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债务清偿后,剩余债务无需股东承担。

(2)若代持人是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代持协议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债务分担;无约定时,对外名义股东可能需承担责任,承担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3)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4)法人作为代持人,应先查看公司清算情况和代持协议约定,按法律规定和约定处理债务问题。

提醒:
法人代持人需注意公司关闭时清算程序的合法性,明确代持协议中的债务分担条款;涉及未依法清算注销的情形,需关注注销承诺的责任风险,具体案情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6-01-01 13:07: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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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程序的,以公司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余债务无需股东承担。

(二)代持人作为名义股东时,优先按照代持协议约定处理债务分担。没有约定的,名义股东可能需要对外承担责任,承担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三)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第三人在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债权人可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

1.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2026-01-01 11:45: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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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按法定程序完成清算并注销后,债务将以公司全部资产清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股东无需承担责任。

若代持人仅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者未公开持股身份,双方有代持协议的按协议划分债务责任;无协议时,名义股东可能需先对外担责,承担后可向实际出资者追偿。

公司未依法清算即注销的,若有股东或第三方在注销时承诺担责,债权人可要求该承诺主体履行清偿责任。

作为法人身份的股份代持人,需先确认公司清算情况及代持协议约定,再依据法律规定和协议内容处理债务问题。

2026-01-01 11:12: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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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法人代持股份时公司关闭后的债务处理,需根据公司清算情况、代持协议约定等区分情形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解析:公司关闭后,若已依法完成清算和注销程序,以公司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后,剩余债务无需股东承担。对于法人代持股份的情况,若代持协议对债务分担有明确约定,按约定处理;若无约定,名义股东可能需对外承担债务责任,承担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若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且股东或第三人在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要求该承诺人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法人作为代持人,应先核实公司清算情况及代持协议内容,按法律规定和约定处理债务问题。若对具体责任划分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自身责任边界和权益保障方式。

2026-01-01 10:59:2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有哪些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之一]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隐名股东”以自己的名义转让“显名股东”股权。3、法律后果:“隐名股东”不得以自己名义转让“显名股东”的股权,否则其转让股权行为无效,因为“隐名股东”不具备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4、防范措施:“隐名股东”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法律风险之二]1、风险名称:股份代持的股权转让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同意转让其股权。3、法律后果:“显名股东”违背与“隐名股东”的协议擅自转让股权,因公司章程中股东登记的公示作用,仍产生股权转让的法律效果,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的权益将遭受损害。4、防范措施:实际为无权处分行为,经“隐名股东”追认即有效,但第三人善意(善意的条件:是否知晓,是否支付价款,是否有公平合理的价格)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此时“隐名股东”可依据代持协议要求“显名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或主张“显名股东”侵权。一、先通过确权之诉确立其对公司享有权利,再转让其股权。二、先由“显名股东”转让其股权给第三人,再由第三人取得股东资格。“隐名股东”在与他方签订代持协议时应当注意相关条款的完善,且约定明确的违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之三]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3、法律后果:转让方风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违背该规定的股权转让是无效的。4、防范措施:转让方应待条件成就后再转让其所持股份,且该转让不能违背公司章程关于股权转让的其他限制性规定。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法律风险之四]1、风险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限制的法律风险。2、表现形式:违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转让的限制。3、法律后果:受让方风险:由于股权转让可能因为违背强行性法律的规定而无效,如果受让方未作谨慎调查将遭受损失。4、防范措施: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股权,受让方应当谨慎考察其股份变动情况及任职情况,且还需考察公司章程。5、法律依据:《公司法》141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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