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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5.05.29 标签: 建设工程纠纷 工程质量纠纷 阅读:1023人
律师解析:
1、完成了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施工单位对竣工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
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5、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6、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7、有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
8、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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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杨律师

新疆振鑫律师事务所

曾任职于法院系统,在民商事案件纠纷处理中有较强的理论和实务经验。擅长领域:侵权案件、合同纠纷、民商事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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