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惠诚(青岛)律师事务所
纪蓉蓉律师,1981年出生,执业16年,合伙人律师,任律所部门主任。2012年被评为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现任青岛市公共法律中心人民调解员,青岛市律师协会调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市市南区律师协会奖惩委员会委员,市南区听证员。曾获多面锦旗,受到客户一致好评。 擅长领域:婚姻家事、刑事辩护、知识产权、建设工程、强制执行。 服务宗旨:法为天,民为基,诚为本,德为先。守望正义,忠于客户。
咨询该律师
在遗产继承中,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配偶、直系血亲子女和生父母。同时,养子女和继子女(在适当抚养的情况下)也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原则上,遗产将平均分配。然而,如果某个继承人在生前主要照顾了被继承人或与他们共同生活,那么他可能会获得更多的份额;相反,如果有抚养能力但却未尽到义务的继承人,可能会获得较少或甚至没有遗产。

根据《民法典》,法定继承中,财产继承顺序规定明确: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婚生/非婚生/养/继子女(有抚养关系)、亲生/养/继父母(有抚养关系)。第二顺序继承人是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异父母、养、继且有抚养关系)、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优先,只有在第一顺序继承人缺失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首先,财产继承一般由配偶、子女和父母(包括收养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其次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包括收养和存在抚养关系的继亲属)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在继承时,应优先考虑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第一顺位没有继承人,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房屋遗产继承次序要明确: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顺位。第一顺位优先继承,要是没有第一顺位的人继承,就轮到第二顺位了。同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份额要均等,不过要是继承人特别困难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就可以适当多分点。要是继承人尽了主要的抚养责任,或者和被继承人一起居住,也可以多分点。要是继承人没有尽抚养义务,但是有抚养能力,或者不分或者少分遗产。

遗产继承权有第一和第二顺位,第一顺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这里的子女,不管是婚生、非婚生、养子女,还是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都算。父母也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继父母。第二顺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这里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当开始继承时,先由第一顺位的人继承,如果第一顺位没有合适的继承人,才轮到第二顺位的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