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官司得满足好几个条件,比如说要有个清楚明白的被告啥的。要是欠债的那个人找不着了,可是原告又能拿出证据证明他们之间是真的有债务关系,而且这个债务纠纷也在法院管的民事案件范围内的话,那原告就可以去法院告他,让法院判他还钱给原告。就算欠债人跑路了,原告还是可以照样去法院告他,要求法院承认他们之间的债权,然后再想办法把这笔债要回来。所以找不着欠债人其实不影响原告去法院告状。

若无法寻找出债务人,并不会直接构成诉讼时效中止的条件。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如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缺乏法定代理人人格者或者有法定代理人却无法执行行为、继承遗产开始但继承人尚未确定或是遗产管理人员也尚未确定、权利主体受到义务人或者其他人的强制管控,以及包括其他任何诸如权利主体无法行使请求权的障碍等等,这些均属于诉讼时效可以依法中止的情况。

依据我们国家的民法典第194条说的就是说在我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个期限快要结束的最后6个月里面,假如你因为像是自然灾害、失去了行为能力、没有指定的代理人、继承开始之后还没找到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者、或者是你的权益被别人控制住了这些原因,导致你没法去主张自己的权益的话,那么这个诉讼的时间就可以暂时停止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之明确规定,维权者所享有的法律起诉期限为法定的三年期间,且此期限自权利人实际认知或理应能够认知到自身权益受到了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若权利人未能知晓或不应知晓其权益受到了损害,则法律诉讼期限自权利人得知或应该得知其权益受到了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倘若寻觅无果,债务人又处于诉讼时效期间截止日期之后,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债务人便得以援引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这代表着,假如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期间已过的主张,法院往往会对此抗辩予以认可,除非另有法律规定或存在特殊状况。然而,若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所列举的障碍使得权利人无法行使人请求权,则诉讼时效可暂时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