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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对应的诉讼主体是什么

孙** 广东-江门 债务债权咨询 2025.12.26 12:15:21 417人阅读

债权人撤销权对应的诉讼主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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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里,主体构成有其特定规则。原告为债权人,这类人因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致使自身债权实现遭遇阻碍。
(2)被告一般是债务人,他们实施的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对债权造成了损害。
(3)第三人的判定需分情况。当受益人或受让人知晓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有害于债权时,要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若不知晓,则视具体情形决定是否列为第三人。
(4)诉讼中,原告负有举证责任,需证明债务人存在有害债权的行为,以及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等关键要件。法院会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债权人撤销权主张是否成立进行判定。

提醒:
债权人在提起撤销权诉讼时,要注意收集充分的证据,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26 17:5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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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确诉讼主体身份。债权人作为原告参与诉讼,债务人通常是被告。对于受益人或受让人,若明知债务人行为有害债权,要列为第三人;若不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列为第三人。
(二)原告做好举证工作。原告需拿出证据证明债务人存在有害债权的行为,以及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等情况。
(三)等待法院判决。法院会依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对债权人撤销权的主张作出判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025-12-26 16:10: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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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主体包含三部分:
原告为债权人,其债权因债务人不当处置财产受损。

被告一般是债务人,因其实施了放弃债权等有害债权的行为。

第三人分两种,若受益人或受让人明知有害债权,需参加诉讼;不知则视情况而定。

诉讼中,原告要证明债务人行为有害、对方有恶意等。法院会依证据和法律裁判是否支持撤销权主张。

2025-12-26 15:52: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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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主体包括原告(债权人)、被告(债务人)和第三人(受益人或受让人),原告需举证证明相关要件,法院依证据和法律判定是否支持主张。
法律解析:
在债权人撤销权诉讼里,原告是债权实现受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行为损害的债权人。被告一般为实施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有害债权行为的债务人。第三人方面,若受益人或受让人明知该处分行为有害债权,要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若不知,则依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列为第三人。诉讼中,原告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债务人存在有害债权的行为、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等。法院会依据这些证据和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支持债权人撤销权的主张。若在这类诉讼中有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具体法律问题,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26 15:03: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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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诉讼主体涵盖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原告为因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致债权实现受损的债权人,被告一般是实施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有害债权行为的债务人。第三人分两种情况,受益人或受让人明知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有害债权时,要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不知时则依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列为第三人。

为保障债权人权益,提出以下建议:
1.债权人应增强证据意识,及时收集债务人有害债权行为及受益人或受让人恶意的证据。
2.法院在审理时要严格审查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确保案件公正判决。
3.对于不知债务人处分行为有害债权的受益人或受让人,法院应谨慎判断是否列为第三人,平衡各方利益。

2025-12-26 14:12:3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撤销之诉的原告撤销权人是指因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债权受到损害的债权人,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讼,请示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如果债权人为多数人,可以共同享有并行使撤销权。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示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撤销之诉分为:①可一并审理的诉讼,即两个或者两上以上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的被告,就同一朽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可以合并审理。②不可一并审理的,即如果只是一个债权人提起了撤销之诉,其他债权人并未提起撤销之诉,而只是请求债务人清偿债务或承担违约责任,则尽管在这些诉讼中被告相同,但由于诉讼标的和诉讼性质不同,因此不能合并审理。债权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条件:①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且这些债权能够成为撤销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对那些根本不适合行使撤销权的债务,例如劳务之债没有担保的债等等。则不能行使撤销权。②债权行使撤销权必须在全同的有效成立期间。在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都可以采取债的保全措施。只要在此期间,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或实施不当处其财产的行为,且对债权构成危害时,法律就应允许债权人采取保全措施,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二)撤销之诉的被告关于撤销之诉的被告,学术界有三种不同观点:根据撤销权的性质和效力的以认识来确定。首先确定撤销之诉的性质,再确定被告,如:①如果采取形成权说,撤销之诉应依据债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而发动,并将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产生撤销权的效力,因此在被告的确定方面,应当根据债权人的希望撤销意思图来确定。如果债权人希望撤销债务人的单独行为,那么撤销之诉的被告为债务人和第三人。②如果采取请求权说,撤销权是对因债务人的行为受有利益者请求其返还所得利益的权利,因此,撤销权主要应针对受益人或转得人而行使,这样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③采取请求权和形成权相结合,撤销权也应当针对受益人和转得人而行使,不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因为撤销权行为使的目的是为了撤销债务人的法律行为,使债务人的财产返还,因此只能以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2、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在确定撤销之诉的被告时,应当考虑到撤销之诉,针对的是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应根据债务人的行为的内容和性质来确定不同的被告。即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独行为,则应当以债务人为被告,如果实施的是双方行为,则应以债务人和相对人为被告。但不得以任何转得人为被告。3、根据诉讼的性质确定。如果撤销之诉为形成之诉,以行为的当事人为被告。兼有给付之诉时,并以受益人或转得人为被告。撤销权制度应与整个市场规范化管理有机统一,关于撤销权的主体规定这一问题,立法从宽,执法从严可能是现行最为有效的做法,明确了撤销权的主体的诉讼地位,使审判人员能充分考虑尽量保障债权人合法利益,又要防止债权人随意行使撤销权,通过恶意诉讼干预债务人正常经营行为。

一、专属权法律怎么规定的所谓专属权,众所周知是一种属于特定主体享有并不能转移的权利。它有二层含义:其一,此权利只为某一特定主体享有,他人不享有并且此权利也不得转移给他人享有,这可称之为权利归属的专属性;这一专属性由此权利主体特有的身份所决定;其二,此权利只可由该权利享有者亲自行使,不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这种他人不可代表的性质,可称为权利行使的专属权。专属权这两方面的含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结合构成了完整的专属权的内涵,任何一项权利若缺乏其中一项内容都不可称为专属权。正是由专属权内涵的性质决定,各国民法均明文规定专属权不得让与,不得继承。也正是由于这一点,才使它被排除在债的代位权的客体范围外。从民事权利的范围来看,专属权包括人身权和具有人身性质的财产权(受赡养权,退休养老金请求权,保险受益人受益权,人身权受侵害之损害赔偿请求权,等等),因此,除了上述权利之外的其他权利不论其是请求权(物权之请求权、债权之请求权),还是形成权(选择债之选择权、债权人之代位权、债权人之撤销权等)抑或是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等),债权人均可代位行使。二、债权人撤销权的客体是什么一般来说,债权人撤销权的客体为债务人所为的行为,但是并不是所有债务人所为的行为都为债权人撤销权之客体。构成债权人撤销权客体的债务人所为的行为必然具备下列条件:(一)必须是债务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债务人所为之法律行为,不论其为单方法律行为或者双方法律行为,也不论其为债权行为或物权行为(我国立法上没有承认物权行为,对物权变更采取债权行为与法定方式——交付或登记——相结合的方法。因此,在申请撤销债权行为时应同时附加申请撤销登记,不能只申请撤销债权行为而不申请撤销登记)。均可为撤销权之客体。由于法律上撤销权是夺此行为法律上之效力而使其无效,因而只有法律行为才能撤销,非法律行为如事实行为,它为一种事实,不可改变,故不能撤销。例如,抛弃所有物之行为,破坏或毁坏所有物之行为不能撤销。(二)必须是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所谓撤销是消灭行为在法律上的效力,使其自始无效,因而只有有效成立的法律行为,才可谓撤销。这里的有效成立是指真正成立的法律行为,若不是此行为有害于债权人之债权,其会当然自始有效。因此,未成立的法律行为或无效的法律行为(例如,基于虚伪意思表示而为的隐匿行为)不能为撤销权的客体。它们可以由债权人通过申请其无效而保全债权,没有必要行使撤销权。(三)必须是积极的行为,消极的不能作为撤销权的客体。只有积极的作为才能为撤销,消极的则无所谓撤销。因此,诸如不为时效的中断,不为承诺的行为,不为要约的行为等等均不为撤销权之客体。(四)必须是以财产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所谓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是指直接以财产权的取得、变更或丧失为目的的行为。非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于财产上有间接影响的行为不为撤销权的客体。例如,收养子女、认领非婚生子女等,只与财产有间接影响,不能为撤销权的客体。债权的撤销权是以恢复债务人对一般债权的一般担保财产而保全债权得以实现为目的,这就决定了撤销权的客体必须是债务人所为的以财产为标的的法律行为,而不是其它。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公司被撤销后的诉讼主体企业注销登记后,法人资格终止,诉讼主体资格也随之不存在,不能再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为此,一般将会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诉讼主体:1、企业被注销登记时,清算主体或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承诺企业注销登记后遗留的债权债务由其负责的,债权人可以做出承诺的清算主体或第三人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2、企业未经清算即被注销登记,第三人在工商管理部门的注销登记中承诺偿债,债权人既可以对清算主体或承诺偿债人择一而诉,要求其承担清偿责任;也可以二者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共同清偿责任。3、被注销登记的企业为债权人的,如有权利义务承受人,可应其申请直接变更其为诉讼主体;无权利义务承受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表示不参加诉讼的,终结诉讼。这里所说的“清算主体”应依注销登记企业的不同性质分别确定: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为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为企业的开办单位、部门,或投资人;联营企业为各投资主体;子公司以母公司为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为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章程规定负有清算责任的股东、或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为清算主体;股东大会不能选定清算组的,派员担任董事会成员的股东为清算主体;外商投资企业应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进行清算,成立清算组(清算委员会)。未成立清算组的,清算主体为各方股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已不存在的,中方股东应通过申请特别清算程序对企业进行特别清算,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未成立特别清算委员会的,中方股东为清算主体。为此,你可以根据该公司的性质,来确定清算主体——诉讼赔偿主体。所以,此时对于诉讼主体的确认是需要根据不同的标准来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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