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新疆大学法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大成刑事部秘书、大成精细化辩护研究中心委员、大成争议解决部委员、大成知识产权部委员、大成乌鲁木齐争议解决委员会副主任。除具有律师专业知识及技能外,还具有法务会计师证,私募基金从业资格证书。 常年为多家政府机关、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提供稳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擅长工程机械相关的业务、不动产与建设工程、企事业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及公司业务、婚姻家事等民事调解和诉讼、重大疑难商事诉讼与仲裁、刑事辩护。从业十余年来,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获得了客户高度认可和赞誉。 主要案例: 一、法律顾问服务业绩(部分): 1. 新疆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2. 乌鲁木齐邦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3. 巴州邦XX工程机械有限公司;4. 葛洲坝易XX爆破工程有限公司;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武警XX;6.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XXX支队;7. 新疆国际XX事务-局;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局;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厅;1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XX社; 二、非诉项目服务业绩(部分): 1.作为主办律师,连续五届为中国——亚欧国际博览会提供全程的专项法律服务服务;2.作为主办律师,连续四届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举办的国际舞蹈节提供全程专项法律服务;3.作为主办律师,为巴音布鲁克(和静)机场建设提供全程专项法律服务;4.作为协办律师,为中国第13届冬季运动会提供全程专项法律服务;5.作为主办律师,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疆某队新疆自治区总队经营资产处置和移交业务提供全程专项法律服务;6.作为主办律师,为新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尽职调查专项法律服务;7.作为主办律师,为新疆某某有限公司与新疆某某公司债权债务清算提供专项法律服务;8.作为主办律师,为新疆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并购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三、诉讼服务业绩(部分): (一)民事:1. 代理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多起担保追偿权纠纷,均胜诉;2. 代理新疆某某水务有限公司应诉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驳回某某对新疆某某水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3. 代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新疆某队保障部应诉某某起诉赔偿1.5个亿纠纷,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4. 代理乌鲁木齐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起诉某某电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判决胜诉;5. 代理某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应诉某某学校与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某某学校的全部诉讼请求;6. 代理某某影视文化工作室起诉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某某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判决对方支付服务费,胜诉;7. 代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厅机关服务中心应诉某培训中心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化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厅机关服务中心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驳回对方全部诉讼请求;8. 代理某某公司与新疆军区某医院合作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最终通过庭审举证和庭后多次调解,最终取得5000多万元的赔偿; (二)行政:1. 代理多起某某起诉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撤销案,判决撤销乌鲁木齐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至第三人名下,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行政行为。2. 代理某某起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履责一案,判令责令对方及时履责,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 (三)刑事:1. 为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辩护,取得所有被告人中量刑最轻的辩护效果;2. 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案辩护,公安阶段顺利取保,在对方索要巨额赔偿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取得缓刑;3. 为某某涉嫌强奸罪案辩护,在公安机关拘留后介入,通过与检察院沟通,提交不予逮捕意见后,检察院出具不予逮捕决定书,成功办理取保候审,最终在公安阶段以不构成犯罪撤案结案。4. 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受害人提供附带民事代理,取得除法定标准范围赔偿外的额外赔偿。5. 为某某涉嫌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受贿提供全程法律咨询服务,最终案件在监察委撤案;6、为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提供全程法律咨询服务,最终案件在公安阶段撤案;7、为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进行辩护,罪轻辩护意见被采纳。
立即咨询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婚前男方以其个人全部款项购买房产,婚后房产证上加入女方姓名则应被视为共同拥有的财产。若在该房产的房产证上添加了伴侣的名字,那么可以理解为夫妇二人对于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关系进行了重新协商并达成共识,因此应当被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

在结婚之前,由某一方独自承担房款首付款项并在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双方的姓名,这种情况应当被视为夫妻共同拥有的资产,因为在法律层面上,此种行为即表示双方共享该套房产的所有权。尽管在结婚前,可能有其中一方全额支付房款的情况发生,然而当另一方的姓名被加入产权证时,这实际上就等同于赠予对方部分房产权益,因而在法理意义上讲,这套房产便是共同所有的。

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产即便仅登记了配偶单方面姓名,原则上也应当被视为夫妻共有资产。然而,如若该房产确系由某一方以其个人资产购得,则属例外情况。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夫妻双方在婚姻持续阶段中所累积的所有财物,除非有明确约定排除在外,否则均应被视作夫妇共有的财产范畴。

夫妻在婚后所购置的房产,即便产权登记仅登记于一方名下,也应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若此前提下,夫妻双方并未就房产所有权的归属做出明示约定,那么在房产证上仅出现其中一人姓名的情况下,同样应当视作该房产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当面临离婚状况时,任何一方希望获得单处房屋所有权的,可由房地产估值机构评判该房产价值,依照比例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财产分割处理。

在结婚之后购买房屋,仅登记其中一位配偶的姓名并不代表该房产完全属于其私有财产。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在婚姻持续存在的时间段内,如果夫妇中的任何一方在购置房产过程中并未与另一方达成明确的协议或提供充分且有力的证据来表明所有的购房款项均由个人承担的话,那么即便是只有作为配偶的一方在房地产证上面注明姓名或者仅以单方面名义进行房产登记,也应当被认定为夫妇双方共有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