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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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双方在缔结合约时,理应具备与之相匹配的民事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行为能力。若是欠缺这些基本要素,则被视为不具有借助自身行为获取民事权益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资格,自然也无法产生法律关系的建立、修改或消除等实质性效果。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实施的任何民事行为皆属无效,他们所签订的合同亦然。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范畴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对于未满十周岁的儿童以及无法辨识自身行为的精神病患者,我们将其定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他们的各类民事活动都应当由法定监护人代为执行。针对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群,他们的利益相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该精神病患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无法自行决定和接受赠与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换句话说,只有在得到其合法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的代为行使之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得以实施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否则将会导致该行为归于无效。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定义,是指那些缺乏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来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的自然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享有哪些法定权益(一)保障被监护者的人身安全及财产权益,鉴于被监护人因民事行为能力受限,无法全权自我保护,因此相较于其他成年人,他们更易遭受外部环境的干扰以及侵害。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拥有相应的权利和责任对其加以保护。(二)监管被监护人的财产使用情况,监护人有权依照法规合理配置并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资源。(三)代表被监护人参与各类民事活动及民事诉讼程序。

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缔结的纯粹获得利益的合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效力属无效性质。而相对应地,对于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所签订的同样为纯粹获得利益的合同,则是被赋予了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