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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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是借人家的钱不还的话,这事儿要是被看成是诈骗,那就要按咱们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来办了。假如那个人借你钱的时候,心里就打好了骗你的算盘,比如说他用假话或者故意不说实话,把你钱给骗走了,而且数目还不小,那这个人差不多就是犯了诈骗罪,肯定得接受法律的惩罚。

大家都知道,根据咱们国家的《刑法》规定,要是有人偷偷摸摸骗走你的钱财,而且数额达到了三千到一万块钱以上的话,那么就算是犯了事儿。不过,假如他骗你的钱还没超过这个数儿,那就还不算大罪。所以,要是只是因为数额不大,按照这条法律就直接判他有罪,好像有点说不过去。但是,虽然不够成“数额较大”,也不能完全说就是无辜的。骗人这种事嘛,肯定也是要负点责的,只不过具体怎么处理,得看具体情况和地方上的法律规定。

涉及诈骗案件的嫌疑人能否获取取保候审的权利,主要取决于其自身的独特情形,包含了其所犯下罪行的程度和对社会产生的潜在威胁以及其是否有可能试图逃脱法律制裁等方面的因素。若被告人不具备产生社会危害性的可能性,并且满足了获得保释的条件,例如身患重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等特殊情况,那么他们通常是能够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

涉嫌诈骗罪的案件中,刑事拘留的时间或者批准逮捕的期限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若被指控存在诈骗行为且已被公安机关正式立案,根据法定程序应依法采取无限期行政拘留措施;对于流窜逃窜、多次作案以及组成团伙实施犯罪等重大嫌疑人群体,最长可适用三十七日的拘留限制。对于正在进行中的违法活动或是具有重大嫌疑的人员,可以依法先进行拘禁处理。而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则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逮捕。

关于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案问题以下是涉及信用卡诈骗罪名的两种情形:首先,行为人为实施信用卡诈骗而采取制造假卡、通过虚假身份证明获取信用卡、利用已被宣布无效或废止的信用卡以及未经本人合法授权而使用其他个人密码下的信用卡等手段,诈骗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及以上者;其次,行为人以恶意透支为手段,透支金额达到人民币5万元或以上且该行为已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