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立即咨询
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被告原则上是不需要被拘留在拘留所内的,但是他们仍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例如不得未经许可离开其常住所在地、以及需要随时听候传讯等。然而,若法院判定当事人具有逃避审判的嫌疑或认为其存在较大的社会安全隐患,那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也有权决定将其重新收监。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官的专业判断。

在被授予取保候审权的过程中,一般的做法是并不将嫌疑人予以监禁,除非存在异常的复杂状况。此举旨在确保嫌疑人在尚未受到正式审判之前,能够享有基本的人身自由权益,并且需要他们承诺随时听候有关机关的传唤和召唤。然而,针对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由法院在即将展开审理之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变更现有的强制性法律措施。

在实施了取保候审后,倘若案件情节相对简单明了,那么通常情况下,在三个月内便可进行法庭审判;然而,若该案情错综复杂,则可能需要大约六个月的时间才能展开庭审工作。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此外,取保候审与法庭审理的时间并无必然的关联性。这两者之间的时间间隔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其具体时长主要取决于取保候审与整个刑事诉讼程序的进展状况。

若最终得以适用缓刑处罚,那么在判处缓刑前的取保候审程序中,被取保候审者将无需进行羁押。取保候审是相关司法机构为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暂时性、非羁押性的处理方式。对于符合逮捕条件但患有重要疾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女性以及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均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在取保候审开庭之前被羁押的情况如何处理在法庭审理之前,已经获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将无需再受到拘留。所谓“取保候审”,是由我国法律所设立的一项司法制度,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对于那些罪行相对较轻,有可能达成认罪悔过协议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依法要求其提供特定担保人或是缴纳财产抵押金以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讯出庭的一种强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