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限制法定
赔偿损失数额,可从三方面入手:
其一,可预见规则,违约方只需
赔偿订立合同时能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损失,不可预见的损失不用赔。
其二,减损规则,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采取适当措施防损,未采取致损失扩大,扩大部分不能索赔,防损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其三,损益相抵规则,赔偿权利人因同一原因获利益,应从赔偿额中扣除该利益部分。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向小李供应一批货物。小朱因自身原因违约未按时供货,小李因此遭受损失。小李要求小朱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一些小朱在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损失。同时,在小朱违约后,小李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且小李因该合同损失事件获得了部分利益。双方就赔偿数额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可预见规则,小朱仅需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对于不可预见的损失,小朱无需赔偿。
2、依据减损规则,小李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小朱赔偿,不过小李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小朱负担。
3、按照损益相抵规则,小李基于损失发生的同一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在其应得的赔偿额中扣除其所获得的利益部分。通过这些规则可合理确定小朱的法定赔偿损失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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