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适用情形:
撤销合同用于意思表示不真实,像重大误解、
欺诈等;
解除合同用于
协商一致、
不可抗力、一方
根本违约等情况。
2.权利行使:
撤销权要通过法院或
仲裁机构;
解除合同在条件成就时,通知对方就行,也能
起诉或仲裁确认。
3.效力时间:
撤销合同使合同自始无效;
解除合同若无特别规定,无溯及力,未履行的不再履行。
4.行使期限:
撤销权有除斥期间,重大误解九十日内行使;
解除权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经催告合理期限不行使消灭。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胡签订了一份
买卖合同。小朱认为
签订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想要撤销合同;而小胡觉得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现在小朱不想履行,只能解除合同。小朱主张合同应自始无效,小胡则认为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即可。双方就合同是撤销还是解除,以及
合同效力和后续处理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适用原因看,小朱以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撤销合同,符合撤销合同适用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形;小胡以协商一致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也符合解除合同的适用情况。
2、在权利行使方式上,若小朱要行使撤销权,需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小胡若主张解除合同,在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成就时,通知小朱即可,也可起诉或
申请仲裁确认解除效力。
3、关于发生效力时间,若合同被撤销具有溯及力,自始无效;若
合同解除,在无特别约定或法律无特别规定时,一般无溯及力。
4、行使期限方面,小朱的撤销权有除斥期间,一般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小胡的解除权行使期限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经小朱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不行使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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