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优先购买权是给房屋承租人的,一般次承租人没有此权利。
这里的承租人是和出租人直接
签合同的人,次承租人是从承租人处租房子的,和出租人没直接
合同关系,不在法定优先购买权主体范围内。
2.按法律,出租人卖租赁房屋,要在合理期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
3.若出租人与次承租人、承租人有特别约定,次承租人可依约享有优先购买权。
案情回顾:小朱将自己的
房屋出租给小李,双方签订
租赁合同。之后小李未经小朱同意,将
房屋转租给小胡。后来小朱打算出卖该房屋,小胡得知后认为自己作为实际使用人,有优先购买该房屋的权利,而小朱和小李都认为只有小李才有优先购买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优先购买权通常赋予与出租人直接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本案中,小朱是出租人,小李是与其直接签订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小胡是从小李处租赁房屋的次承租人,小胡与小朱之间并无直接的租赁合同关系,所以一般情况下小胡不在法定优先购买权主体范围内。
2、若小朱、小李和小胡之间有关于小胡优先购买权的特别约定,那么小胡可依约定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本案中未提及有此类约定,所以小胡主张优先购买权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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