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夫妻间房产受赠方在特定条件下可请求履行。
若
赠与合同有效,在房产变更登记前,赠与人能行使任意
撤销权,受赠方通常不能请求履行。
2.不过,经公证的或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受赠方可请求履行。
若赠与人不交付,受赠方可
起诉。
3.若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赠与财产毁损、灭失,需承担
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关系,小朱承诺将自己名下一套
房产赠与小丽,并签订了赠与合同,但未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之后小朱反悔,欲
撤销赠与。小丽认为赠与合同有效,要求小朱履行赠与义务。小朱则以房产未变更登记,自己可行使任意撤销权为由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小丽遂
向法院起诉。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在
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赠与人小朱可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此时小丽不能请求履行。但如果该赠与合同经过公证或者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小朱则不能任意撤销,小丽可以请求其履行赠与义务。
2、若小朱不交付赠与财产,小丽已向法院起诉要求其履行赠与义务,法院会依据赠与合同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另外,若因小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房产毁损、灭失的,小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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