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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恶意串通认定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5.08.17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1031人
律师解析:
1.民事恶意串通是指为获非法利益,当事人勾结起来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
2.认定标准:
一是主观恶意,明知会损人仍为之;
二是有通谋,相互沟通达成一致;
三是有损害结果,造成他人财产等权益受损;
四是行为与损害有因果联系。
3.若认定为恶意串通,该行为无效,行为人要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为谋取不法利益,私下沟通协商。他们明知小许对某套房产有合法权益,仍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将该房产过户到小胡名下。小许发现后,房产已被小胡占有,小许因此遭受了财产损失。小许认为小朱和小胡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1、从主观方面看,小朱和小胡明知其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会损害小许的合法权益,仍积极实施,存在恶意。
2、在意思联络上,二人私下沟通协商,达成了签订虚假合同的共同意思表示,存在通谋行为。
3、该行为造成了小许财产损失,使其对房产的合法权益受损,产生了损害结果。
4、小朱和小胡的恶意串通行为与小许权益受损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根据《民法典》规定,他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人应承担返还房产、赔偿小许损失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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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瑞轩律师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栾瑞轩律师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在民商事诉讼方面以当事人的权益最大化、损失最小化为出发点,注重诉讼主体、法律关系的审查,注重穷尽证据和穷尽法律适用,通过程序与实体并重,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统一,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诉讼和非诉方法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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