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法院通常不会轻易追加股东为
被执行人,常见情形有:
股东
出资义务未到期,在
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股东有期限利益,不会仅因
公司债务被追加。
股东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有
证据证明足额出资,无出资不实、抽逃等问题,不会被追加。
无法证明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股东与公司财产独立,无滥用
法人地位逃债情况,不追加。
缺乏明确法律依据,追加需符合法定情形,不符则不予追加。
案情回顾:小许的公司与小丽的公司产生
债务纠纷,小许公司
胜诉后
申请执行小丽公司财产,但小丽公司财产不足以
清偿债务。于是小许向法院申请追加小丽公司股东小胡为被执行人。小胡称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到,自己享有期限利益,且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小许无法证明小胡与公司人格混同,也难以找到明确法律依据支持追加小胡为被执行人。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若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未届满,股东享有期限利益,一般不会仅因公司债务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小胡出资义务未到期,符合此情况。
2、若有充分证据证明股东已足额缴纳出资,不存在出资不实等情形,法院不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小胡称已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小许无相反证据反驳。
3、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独立,没有证据表明股东滥用权利逃避
债务,法院通常不追加,小许无法证明小胡与公司人格混同。
4、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须有明确法律规定,小许缺乏相关法定情形依据,法院不应追加小胡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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