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上市公司是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股份有限公司。
2.认定条件:
股票经核准公开发行;
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公开发行股份达总数25%以上,股本超四亿元的,公开发行比例10%以上;
近三年无重大
违法,财报无
虚假记载。
3.证券交易所可设更高条件并报批。
4.
符合条件的公司能申请上市交易股票。
案情回顾:小许和小李合伙经营的公司发展良好,有上市的想法。但在筹备过程中,小许认为公司已满足上市条件可以申请,而小李觉得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未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不符合要求,两人为此产生争议。经仔细核对,发现公司股本总额虽不少,但公开发行股份比例确实未达标。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是所发行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需满足多项条件,其中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是必要条件之一。本案中公司公开发行股份比例未达标,不满足上市要求。
2、证券交易所可规定高于法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过本案仅涉及法定条件未满足的情况,公司若想上市,需先解决公开发行股份比例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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