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财务状况佳,会计工作规范,近三年及一期财报无保留、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盈利能力持久,业务和盈利来源稳定,无严重依赖关联交易等影响持续盈利的情况。
3.财务文件真实,无重大
违法,未擅自改变前次募资用途。
4.募资数额和使用合规,有明确用途,原则用于主营。
5.满足证监会其他条件,无违规等禁止增发情形。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
上市公司的负责人,公司计划增发新股。然而,监管部门在审查中发现该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被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的情况。小朱认为公司业务和盈利来源稳定,募集资金也有明确使用方向,应可增发新股,与监管部门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增发新股需财务状况良好,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该公司最近一期财务报表被出具保留意见,不满足此条件。
2、规定还要求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等情况,该公司存在此问题,也不符合增发新股要求。所以监管部门不批准其增发新股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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