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自主定价:
出卖人能根据市场价格和物品实际状况,自行决定合理售价。
2.价款支付:
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按约定支付价款,若对方未按时足额支付,可追究其
违约责任,要求支付价款和
逾期利息。
3.
抗辩权利:
在买受人不履行义务时,出卖人有同时履行、先履行、
不安抗辩权,可依情况拒绝交付物品或中止履行。
案情回顾:小朱因欠债欲售卖自己的物品还债。他将一件古董定价后卖给了小李,双方约定小李先付款小朱再交付古董。然而,到了付款时间小李却未支付价款,小朱拒绝交付古董。小李称小朱定价过高不合理,且要求小朱先交付古董再付款,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小朱作为出卖人,依法享有自主定价权,他可在市场价格基础上结合古董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合理售卖价格,所以小李称定价过高不合理不成立。
2、双方约定小李先付款小朱再交付古董,在小李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小朱可行使
先履行抗辩权,拒绝交付物品,因此小朱拒绝交付古董的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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