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依据
民法典,
侵权责任有
诉讼时效。
侵权责任纠纷适用三年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晓权利受损和义务人时起算。
2.若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予保护,但特殊情况可依申请延长。
3.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因
不可抗力等无法行使请求权,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满六个月时效届满。
4.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形会使时效中断,中断起重新计算。
案情回顾:小朱在一次意外中被小胡打伤,身体受到损害。小朱当时就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也明确义务人是小胡。然而,小朱并未立刻向小胡主张
赔偿。在距离权利受损近两年半时,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小朱在之后的一段时间无法行使请求权。之后小朱想起来
起诉小胡,小胡却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进行抗辩,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责任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小朱知道权利受损害和义务人是小胡,原本诉讼时效正常计算。
2、在
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
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所以小胡以诉讼时效已过抗辩不一定成立,需结合具体情况确定时效是否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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