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房屋公证无严格法定时效。
涉及
法律行为的公证书,像
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合同合法有效且未撤销、解除时长期有效,但若赠与人行使
撤销权,效力或受影响。
2.涉及事实证明的公证书,如
房屋产权归属证明,证明事实未变就持续有效。
3.公证书会因新情况失去证明作用,如房屋拆除,原
产权公证书就无实际意义。
若
当事人约定使用期限,需在约定期限内使用。
案情回顾:小朱将自己的
房屋赠与小胡,并办理了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一段时间后,小朱发现小胡对其有严重侵害行为,便想
撤销赠与。小胡认为公证书已办理,赠与应长期有效。同时,小静办理了房屋产权归属证明公证,之后该房屋被拆除,小许因某些事项需要该
房屋产权证明,小静拿出公证书,小许却认为此公证书已无实际作用。
案情分析:1、对于小朱和小胡的房屋赠与合同公证,在合同合法有效且未被撤销、解除时,公证书通常长期有效。但本案中小朱发现小胡对其有严重侵害行为,赠与人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此时公证事项效力会受影响。
2、对于小静的房屋产权归属证明公证,只要证明的事实未发生改变,公证书持续有效。但房屋已被拆除,原房屋产权公证书对于该房屋产权证明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若当事人约定了公证书使用期限,需在约定期限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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