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房屋交付前,通常
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若业主实际接
收房屋,即便未正式交房,也可能需交物业费。
2.若
购房合同对物业费承担有明确约定,按约定执行。
若合同未明确,房屋达交付条件,业主无理由拒接,自书面通知交付日起,业主承担物业费。
3.房屋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如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算达交付条件。
有质量问题不符标准,业主可拒接,物业费仍由建设单位承担。
案情回顾:小朱购买了一处房产。建设单位通知小朱交房,小朱前往查看时,认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接收。建设单位却称房屋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符合交付条件,要求小朱从书面通知确定的交付之日起承担物业费。小朱则认为房屋有质量问题未达到
交付标准,物业费不应由自己承担,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若业主与建设单位在购房合同中对物业费承担有明确约定,应从其约定。但本案未提及合同有相关约定。
2、判断房屋是否达到交付条件很关键,主要看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标准,如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本案中建设单位虽取得备案表,但小朱提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若经核实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交付条件,那么小朱可拒绝接收,物业费仍应由建设单位承担;若房屋不存在质量问题,小朱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自书面通知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物业费应由小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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