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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代理是否会构成合同诈骗

时间:2026.11.01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893人
律师解析:
无权代理和合同诈骗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无权代理未必就构成合同诈骗,要依据具体情况判断。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还继续实施代理行为。合同诈骗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合同、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犯罪行为。
要是无权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是由于代理权问题让代理行为有瑕疵,那就不构成合同诈骗。像员工离职后没及时交接代理权,以原公司名义和善意相对人签合同,之后公司对合同进行了追认,这就只是民事上的无权代理。
然而,如果无权代理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自己没有代理权的真相,和对方签合同骗取财物,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例如无权代理人拿到货物后直接消失,把货物变卖获利还不返还货款,这就符合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以,判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关键在于无权代理人有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行为。如果遇到无权代理的情况,要仔细审查对方是否有非法占有的意图,一旦发现涉嫌合同诈骗,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

案情回顾:

小许原是某公司员工,离职后未及时交接代理权。小许以原公司名义与小朱签订了一份合同,小朱并不知晓小许已离职无代理权。合同签订后,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公司对该合同进行了追认;二是小许拿到小朱交付的货物后直接消失,将货物变卖获利且不返还货款。小朱认为小许的行为构成欺诈,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第一种情况中,小许虽离职后无权代理签订合同,但公司进行了追认,且小许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仅因代理权问题使代理行为有瑕疵,此为民事上的无权代理,不构成合同诈骗。
2、第二种情况里,小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隐瞒无代理权真相,与小朱签订合同骗取货物并变卖获利不返还货款,符合合同诈骗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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