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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交付的房子物业费应由谁承担

时间:2026.10.31 标签: 房产纠纷 房产纠纷 阅读:940人
律师解析:
通常,还没交付给业主的房子,物业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竣工但没卖出去,或者没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得由建设单位交。房子没交付时,业主没实际拿到房屋控制权和使用权,也没享受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建设单位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或出售方,在没完成交付手续前,该对房屋相关费用负责。
但有特殊情况,要是业主自身原因致使房屋没按时交付,像无正当理由拖延办交付手续等,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交付手续,还给了合理准备时间后,就算业主没实际接收房屋,物业费也可能开始由业主承担。
所以,确定物业费承担主体,得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合同约定。要是建设单位和业主对物业费承担有争议,双方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比如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案情回顾:

小朱购买了一处房产,建设单位通知小朱办理交付手续,但小朱因个人原因迟迟未办理。建设单位认为,根据书面通知及合理准备时间已过,此后的物业费应由小朱承担。然而,小朱则觉得房子未实际交付,自己未享受服务,物业费仍该由建设单位承担,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已竣工但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在本案中,若小朱无个人原因拖延交付的情况,物业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2、但本案存在特殊情形,小朱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交付手续,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办理交付且给予了合理准备时间。所以从该合理时间结束后,即便小朱未实际接收房屋,物业费也可能应开始由小朱承担,具体承担主体需结合实际情况和相关合同约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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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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