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未交付业主的房屋,
物业费一般由建设单位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已竣工但没出售或者没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缴纳。
这是因为该阶段
房屋所有权未转移给业主,业主没实际占有房屋,也没享受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而建设单位作为开发商,对房屋有控制、管理等
权利和义务。所以在完成交付手续前,建设单位需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举个例子,建设单位达到交房条件,但因为自身原因,像手续不齐全等,没办法按时把房屋交付给业主,这期间的物业费就由建设单位承担。不过,如果不是建设单位的问题,而是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
收房,那么从符合交付条件那天开始,物业费就由业主承担。
如果遇到物业费承担方面的
纠纷,业主和建设单位要根据具体情况,查看合同约定与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责任归属。要是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情回顾:小许作为建设单位开发了一批房屋,达到交房条件后通知小朱等业主收房。小朱以房屋存在一些小瑕疵为由拒绝收房,而小胡因建设单位手续不齐全未能按时收房。双方就物业费承担问题产生争议,小许认为小朱应承担物业费,小朱则认为房屋有问题不应自己承担;小胡认为建设单位手续不全,物业费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小胡因建设单位手续不齐全未能按时收房,此阶段房屋所有权未转移到小胡,小胡未实际占有房屋、未享受物业服务,所以这期间的物业费应由建设单位小许承担。
2、若并非建设单位原因,而是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自符合交付条件之日起,物业费由业主承担。小朱以房屋小瑕疵拒绝收房属于无正当理由,所以自符合交付条件之日起,物业费应由小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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