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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债务可不可以并用

时间:2026.10.29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违约 阅读:1170人
律师解析:
违约金和继续履行债务一般能并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同时,当事人能约定一方违约时,按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可见,继续履行和违约金是不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以此实现合同目的。违约金有补偿性和惩罚性,是对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目的是弥补守约方因违约遭受的损失。
通常,二者并用不冲突。只要合同有违约金约定,且违约方确实违约,守约方既能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也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债务。但要是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适当减少。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何签订合同,约定小何向小朱提供特定货物。然而,小何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小朱要求小何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货物,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小何以违约金过高为由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且当事人可约定一方违约时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和违约金是不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二者一般可并用。
2、本案中小何违约,小朱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交付货物,同时因合同有违约金约定,小朱也可要求小何支付违约金。但如果违约金过分高于小朱所受损失,小何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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