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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方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是否可以

时间:2026.10.29 标签: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 阅读:1157人
律师解析:
违约方一般能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约定,要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虽法律没明确限制违约方请求继续履行的权利,但法院判是否支持会综合考量具体情形。
要是合同能继续履行,违约方请求继续履行,且这么做不违法、不损害他人权益,法院通常支持。比如房屋买卖中,卖方违约拒过户,房子无物权瑕疵能过户,买方要求继续履行,法院常支持该请求。
不过,有些情形下违约方请求继续履行可能不被支持。要是特定标的物灭失,属于法律或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远超合同预期收益,这是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还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没请求履行。
所以,违约方有请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权利,但最终能否获支持,要看案件实际情况。双方遇到合同纠纷,应保留好证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尽量降低损失。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将房屋过户给小胡。但小朱违约拒绝过户,小胡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小朱则认为可能存在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况,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并诉至法院。经查明,该房屋不存在物权瑕疵等不能过户的情况。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小朱违约,小胡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有法律依据。
2、合同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房屋不存在不能过户的情况,继续履行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所以法院一般会支持小胡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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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律师靳双权律师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房产律师-北京房产律师-房地产专业律师 靳双权,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自2005年起至今,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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