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肖像权使用费通常能直接付给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自然人有肖像权,能依法制作、使用、公开自己肖像,也能许可他人使用。当肖像权人许可他人用其肖像并约定了使用费,双方就形成合法有效的
合同关系。
要是合同没特别规定支付方式,直接付给肖像权人个人既合理又常见。这能直接保障肖像权人的合法权益,体现对其人格利益的尊重和
经济补偿。
实际操作时,为
保证交易合法、规范、可追溯,要保留好支付凭证,像转账记录、收据等,以此证明费用支付情况和用途。要是支付金额较大,可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
权利义务、支付金额、时间和方式等,避免日后
产生纠纷。若有特殊情况,比如肖像权人委托他人代收,得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手续。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名知名模特,小胡的公司因宣传需要,与小朱达成使用其肖像的协议,约定了肖像权使用费,但未明确支付方式。小胡公司直接将费用付给小朱个人,小朱收款后未提供任何凭证。后来小胡公司因财务审计需要支付凭证,小朱却以
未约定提供凭证为由拒绝,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享有肖像权,小朱许可小胡公司使用其肖像并约定了使用费,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在合同未特别约定支付方式时,小胡公司直接付给小朱个人是合理的。
2、为确保交易合法性、规范性和可追溯性,支付方有权要求收款方提供支付凭证。小朱虽无合同约定提供凭证的义务,但从保障交易安全角度,应配合提供。若涉及较大金额支付,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
确权利义务等内容,避免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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