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转让
上市公司股票有一定限制。
转让主体有限制。像上市公司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能超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一定比例。在离职后半年内,也不能转让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收购人在
上市公司收购里,收购行为完成后的一定期限内,不能转让其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
股份性质也有限制。限售股在限售期内不能协议转让,限售原因有公司IPO前股东的股份限售安排、重大资产重组中相关股东获得股份的限售等。
转让程序同样有限制。协议转让双方要达成转让协议,按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和
过户等手续。如果涉及国有股协议转让,要经过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审批。而且,协议转让价格要合理,不能明显偏离市场价格,避免利益输送等
违法行为。要是转让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等重大事项,需遵循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
建议转让双方在进行协议转让前,仔细了解相关限制规定,确保转让行为合法合规,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小许是某上市公司
董事,任职期间他私下与小胡达成协议,欲将大量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转让给小胡。小胡收购股票目的是获取公司控制权。当交易进行时发现小许转让股份比例超过规定,且部分股票为公司IPO前的限售股,同时二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和过户手续,转让价格也低于市场价格。双方因此产生争议,转让陷入停滞。
案情分析:1、从转让主体看,小许作为上市公司董监高,其任职期间转让股份比例超过规定,违反了特定主体转让股份的限制要求。
2、在股份性质上,涉及的IPO前限售股在限售期内不能进行协议转让,小许和小胡的转让协议中包含限售股,不符合规定。
3、转让程序方面,二人未按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和过户手续,且转让价格不合理,可能存在利益输送风险。若转让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也未遵循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