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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抚养权归哪个

时间:2026.10.27 标签: 婚姻家庭 收养赡养 阅读:808人
律师解析:
养父母和养子女是收养关系,不存在抚养权归谁的问题。因为抚养权主要是针对父母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利和义务。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后,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和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样。
收养关系存续时,养父母要保障养子女生活、教育等需求。要是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甚至虐待、遗弃养子女,送养人可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等养子女成年了,要对养父母履行赡养义务。
解除收养关系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协议解除,养父母要和成年养子女,或者和未成年养子女的送养人协商一致,然后办理解除手续。另一种是诉讼解除,就是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时,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
收养关系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消除。如果养子女未成年,要妥善安置其生活和抚养问题。成年养子女面对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要给付生活费。

案情回顾:

小胡、小许夫妇收养了未成年的小朱。起初,小胡、小许对小朱关怀备至,保障其生活与教育。但后来二人态度转变,不仅不履行抚养义务,还时常虐待小朱。小朱的送养人得知后,要求小胡、小许继续好好抚养小朱,可二人拒绝。送养人遂提出解除收养关系,小胡、小许不同意,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养父母与养子女是收养关系,并非抚养权关系。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后,养父母对养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小胡、小许收养小朱后,却不履行抚养义务,还虐待小朱,违反了法定的抚养义务。
2、当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虐待、遗弃养子女时,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现送养人提出解除,若通过协议无法达成一致,送养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除收养关系。解除后,若小朱未成年,需妥善安置其生活和抚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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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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