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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是否要对高空抛物负连带责任

时间:2026.10.26 标签: 损害赔偿 高空坠物 阅读:926人
律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表明,一楼一般不用对高空抛物担责。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认定,核心看有无实施抛物的可能。一楼离地面近,正常情况下没有从高空抛物品的空间,通常不会被认定有高空抛物的可能,故不用担责。
要是有证据证实一楼住户抛物伤人,那就得承担侵权责任。另外,若一楼住户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管理不善,像窗户玻璃松动掉落砸伤人,得按过错责任原则担责,不过这属于物件损害责任,并非高空抛物责任。
在难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高空抛物案里,可能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但一楼通常不在此范围。要是遇到高空抛物伤人事件,受害者应及时报警固定证据;若自身是可能被牵连补偿的住户,可提供证据证明自身无实施抛物的可能,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补偿责任。

案情回顾:

小胡路过小区某栋楼时被高空抛下的物品砸伤,由于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其他楼层住户都被列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但一楼住户小丽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而部分其他住户觉得一楼也应一同给予补偿,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具备实施抛物行为的可能性。一楼住户小丽位置与地面接近,正常情况下不具备从高空抛掷物品的空间条件,一般不被认定有实施高空抛物行为的可能,所以通常无需承担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2、在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高空抛物案件中,虽可能会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一楼通常不在此列。除非有证据证明一楼住户存在抛掷物品行为导致他人损害,或者其对建筑物专有部分存在管理不善等过错,才需承担相应责任,但这并非高空抛物责任。所以小丽无需承担此次高空抛物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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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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