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因
不可抗力产生的货物损失,要依据不同情形。
在
买卖合同方面,货物交付前若因不可抗力受损,风险大多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以后,风险通常转移到买受人身上。像在途货物买卖,要是合同没有特别的约定,那么从
合同成立时开始,货物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将由买受人承担。
运输合同里,正常情况下承运人要对运输中货物的毁损、灭失负责
赔偿,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所以,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受损,承运人一般不用担责。不过,要是货物按指令运到指定地点,收货人没及时提货期间货物因不可抗力受损,损失就得由收货人承担。
仓储合同中,因不可抗力使仓储物损坏、灭失的,保管人不用承担
赔偿责任,但要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要是
当事人在合同里对不可抗力导致的货物损失有特别约定,就按约定处理。而且,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以此减轻可能给对方带来的损失。要是没履行通知义务,造成对方损失扩大,就得对扩大部分进行赔偿。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小朱负责运输。运输途中突遇不可抗力,货物受损。小朱认为货物已交付给承运人,损失应由小许承担;小许则觉得货物未到达自己手中,损失该小朱承担。此外,在另一单业务中,小胡委托小丽仓储货物,仓储期间因不可抗力货物损坏,小胡要求小丽赔偿,小丽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
案情分析:1、在买卖合同中,若货物交付前发生不可抗力致损,风险一般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风险通常转移给买受人。小朱与小许的
纠纷需明确货物交付节点来确
定损失承担方。若在途货物买卖且合同无特别约定,自合同成立时起,货物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承担。
2、运输合同里,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除外。小朱若作为承运人,在不可抗力情况下一般无需担责。
3、仓储合同中,因不可抗力导致仓储物损坏、灭失的,保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存货人。小丽拒绝小胡赔偿要求符合规定。
4、若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应按约定处理。且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通知及提供证明义务,未履行致对方损失扩大的,需对扩大部分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