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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事实婚姻关系,财产分割该怎么做

时间:2026.10.23 标签: 婚姻家庭 同居 阅读:1300人
律师解析:
民法典施行后,我国法律不承认事实婚姻,没办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有以下办法:
双方能自行协商处理。依据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达成一致,分割协议就有效。
要是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处理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一方的个人财产仍归该方,像一方同居前买的房产。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般共有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能确定各自份额的,按份额分割;难以确定出资额等份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分割时,法院会照顾妇女、儿童利益,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比如一方在同居期间对家庭付出多,分割财产时可能适当多分。若一方在同居期间有过错,如故意损毁共有财产,分割时会少分。遇到同居财产分割问题,先尝试协商,协商无果及时起诉,让法院公正判决。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后来双方感情破裂,决定分开,对于同居期间所购置的一套房产和部分存款的分割产生争议。小朱认为房产是他在同居前购买的,应归自己所有,而存款是两人共同打工所得,应平均分配;小丽则觉得自己在同居期间对家庭付出较多,房产虽为小朱婚前购买,但婚后两人也共同承担了部分房贷,存款也应该多分。双方协商无果,于是小丽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情分析:

1、对于房产,因其是小朱在同居前购买,属于小朱的个人财产,应归小朱所有,但对于婚后两人共同承担的房贷部分及相应增值,应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若能确定双方出资比例,则按比例分割;难以确定的,视为等额享有。
2、对于存款,属于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考虑到小丽在同居期间对家庭付出较多,法院在分割时可能会适当多分给小丽,同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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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栏目播出;代理过起诉省一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诉讼;在刑事辩护中,为杀人、抢劫、贪污、受贿、非法集资、跨国电信诈骗等罪犯成功辩护。在办理大量刑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擅长刑事辩护,房地产、婚姻继承、债权债务风险代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公司法律事务及非诉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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