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判断原股东往来款能否算作
投资款,要结合具体情况。往来款和投资款法律性质不同。往来款是股东与公司日常业务资金收付,像借款、代付款;投资款是股东为获
公司股权投入的资金。
判断关键看相关
证据。有明确书面文件,如
股东协议、增资协议,把往来款约定为投资款,且符合公司增资或
股权受让程序,经过股东会决议、办理
工商变更登记,法律上可认定为投资款。
没有书面约定,要综合考量其他因素。资金流入公司财务记为“
实收资本”,倾向认定为投资款。股东当时意思表示也很重要,沟通记录显示本意是增加投资等,可作为参考。公司后续对股权的处理也有价值,按增加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参与决策等,能佐证是投资款。
若缺乏有力证据,只是单纯资金往来,难以认定为投资款,更可能是普通
债权债务关系。建议股东若想将往来款作为投资款,应签订书面协议,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保留好沟通记录等证据。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公司原股东,其与公司有资金往来。小朱认为这笔往来款应算作投资款,从而增加自己在公司的股权比例;但公司其他股东小何、小许等认为这只是普通的资金往来,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小朱和其他股东对该款项性质存在争议,双方各执一词,遂引发
纠纷。
案情分析:1、从法律性质来看,往来款通常是基于日常业务的资金收付,投资款是为取得股权的投入。判断该往来款是否为投资款,关键在于证据。若有如股东协议等书面文件,明确约定款项为投资款,且符合公司增资等程序要求,可认定是投资款。但本案中未提及有此类书面约定。
2、若缺乏书面约定,则需综合考量。如资金财务记账方式,若记为“实收资本”倾向认定为投资款;股东意思表示,若沟通记录显示本意是增资也算;公司后续股权处理,按增加股权比例分配利润等也可佐证。若缺乏这些有力证据,仅为单纯资金往来,一般难以认定为投资款,更可能是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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